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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颁布功夫:2025-05-08起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浏览人数:

领导案例171号: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商通过 2021年11月9日颁布)

领导案例171号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重点】

  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 ,,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造执行,,, ,,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姑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 ,,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告状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注:现行有效的司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

  【根基案情】

  2012年9月17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定一份《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通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路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中双方对工期、工程价款、违约责任蹬仔关工程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定后,,,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场施工。。。。。。。。施工期间,,, ,,因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 ,,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屡次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投递联系函,,, ,,要求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2014年4月、5月,,,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德汇工程治理(北京)有限公司签定《建设工程造价征询合同》,,, ,,委托德汇工程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2014年11月3日,,, ,,德汇工程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结算审核汇报》。。。。。。。。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德汇工程治理(北京)有限公司别离在审核汇报中的审核汇总表上加盖公章并具名确认。。。。。。。。2014年11月2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凭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中载明,,,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 ,,自项目开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实现产值2.87亿元工程,,,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依法确认优先受偿权并参加整个拍卖过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案涉工程于2015年2月5日歇工。。。。。。。。

  2018年1月31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告状。。。。。。。。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

  【裁判了局】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号民事判决:一、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签定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二、确认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应利钱(以288428047.89元为基数,,, ,,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 ;;;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价款288428047.89元领域内,,, ,,对其施工的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权势;; ;;; ;;;四、驳回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宣判后,,,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终2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庞祝。。。。。。。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合用司法问题的诠释(二)》第二十二条划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自觉包人该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划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吓宗设立在建设工程上的抵押权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通常债权。。。。。。。。人民法院凭据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或抵押权人申请对建设工程采取强造执行行为,,, ,,会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此时,,, ,,如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方式。。。。。。。。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造价机构德汇工程治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对案涉工程价款出具《审核汇报》。。。。。。。。2014年11月2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通知,,,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凭据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将对案涉工程进行拍卖。。。。。。。。2014年12月1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在建工程拍卖联系函》,,, ,,要求依法确认对案涉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2015年2月5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终场施工。。。。。。。。2015年8月4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发送《关于主张恒和国际商务会展中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作联系单》,,, ,,要求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5月5日,,,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九建设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优先受偿权参加分配申请书》,,, ,,依法确认并保险其对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因而,,, ,,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关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在6个月除斥期间内以诉讼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 ,,其优先受偿权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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